最近,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也教育警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权力观是人们关于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根本观点和看法。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先进、最科学、最正确的权力观,主要包括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用之于人民,权力受人民监督。我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处于重要岗位,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只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变为执政实践。
树立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观念
权力来源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世界观问题。历史上对于权力的来源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在封建专制统治社会,统治者宣称自己的权力是来自于“上帝”、“神灵”、“天命”等,即“君权神授”,并把国家权力作为世袭的私有资源,以愚弄和剥削广大劳动人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觉悟的提高,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首倡主权在民学说,宣称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来源,但他们认为人民的权利是天赋的,其实仍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从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学说,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活动的主体,是真正的权力所有者,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源泉。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权力归属问题,具有巨大历史进步性。
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的执政党,掌握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权力的结果。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全力支持中国共产党,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中国革命战争胜利的伟大力量源泉,使中国共产党取得了革命斗争的最后胜利,实现了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到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的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地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中国革命胜利后,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中国共产党,保持了党长期执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人民权力的实际行使者。无论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或是党组织直接任命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我们党的领导经过长期的思想教育,党的干部大多数都牢固树立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观念,但也必须看到,少数领导干部在这方面还存在着错误的认识。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我们的政权只是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而不是人民赋予的,把党的权力同人民权力对立起来。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权力是上级或个别领导恩赐的,他们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对上阿谀奉承、跑跑送送,对下则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掌握的权力是个人奋斗的结果,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回报,可以任凭自己意志支配,私相授受,等等。总之,这些错误观点,都是把权力看作私有财产,是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正确观念相违背的。尽管这些错误观念只存在于少数领导干部中,但危害极大、不容忽视。因此,必须使广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自己只不过是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代理人”。任何党员领导干部,不管职务多高,都决不能背离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如果背离了,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最终被人民抛弃。
树立权力服务于人民的观念
权力由谁授予,就必然对谁负责、为谁服务。权力来源于人民,必然要服务于人民。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政党,党的领导干部是接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的“公仆”。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经过普选产生的公职人员“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列宁强调,要让每一个共产党人都记住,“他们代表着全体农民、全体劳动者和被剥削群众,即反对全民的敌人的全体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权力服务于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行使权力的根本目的。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力服务于人民的观念。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把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目标追求。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写入党章。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国家权力,为把权力用于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前提条件。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邓小平同志强调,“中国共产党员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干部必须时刻记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为个人或小集团捞取好处,绝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中国共产党不仅是这么宣示的,而且也一直是这么做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综合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权力服务于人民的观念在执政实践中不断得到彰显。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才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人民继续把权力赋予中国共产党。
权力的属性是公共的,理应服务于人民,但我们党的少数领导干部还不能完全树立权力服务于人民的观念。有的领导干部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有的领导干部只是把领导岗位视为一种待遇享受,而不是看作一种责任义务,缺乏应有的担当精神。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有的领导干部做了一些服务群众的好事,就向群众“邀功”,甚至希望得到群众的“回报”。这些现象,都是权力异化的表现,应当坚决摒弃。作为党的干部,要牢固树立须服务于人民的观念,无论自己资历有多老,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代理人,都是人民的“公仆”。要牢记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永远姓“公”而不姓“私”,必须始终秉公办事、勤政为民,决不能有私心杂念,搞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如果领导干部不能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事,职务越高、权力越大,对党和人民的危害也就越大。要牢记权力也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领导干部的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就是失职,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树立权力受人民监督的观念
权力可以为人民带来利益,但权力又具有腐蚀性,容易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只有在制约和监督中运行,才能少发生滥用倾向,即使出现滥用也能够及时地得到纠正或挽回。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是从根源和基础上进行的监督和制约。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认为,人民群众是监督公共权力、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重要力量。恩格斯强调,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从巩固苏维埃政权出发,强调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切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罢免权、申诉权和检举权等。但后来苏联共产党未能真正树立权力应受到人民监督的观念,导致党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问题普遍发生,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始终坚持权力受人民监督的观念。毛泽东在党还没有掌握全国政权时就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才能走出治乱更替的“历史周期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监督的理念,不断探索人民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邓小平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江泽民也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加强监督理念教育与健全监督制度紧密结合,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有效防止和克服了领导干部的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等问题。
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权力受人民监督的观念,不要以为人民监督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跟自己过不去,是对自己故意“找茬”。只要本着一颗公心,心胸坦荡,就不怕人民监督和批评。实际上,权力受到人民监督可以促进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而且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和帮助。首先,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地接受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干部,要敢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才能够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其次,要积极推动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提高公共权力的透明度,对施政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那里,监督就延伸到那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始终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形成对公共权力监督的巨大威慑力。第三,要模范地遵纪守法。党纪国法是限制领导干部权力的有效保障。领导干部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力的观念,严于律己,克己奉公,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一个真正具有自律精神的道德高尚者。特别要坚决抛弃把违反法律政策办成事视为能力的表现,慎重对待手中权力,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执笔:赵周贤、孙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