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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民政部:社会团体不许“卖牌子”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1日 07版)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陈恒)民政部网站10日公布民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卖牌子”敛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等社会关注的不法行为。

        针对“卖牌子”敛财乱象,《规定》明确指出,社会团体应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调查了解,如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应签订授权使用协议;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合作;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为防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规定》要求,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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