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近日,在江苏省昆山市召开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作为试点,苏州市一年多的刑事和解实践表明,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对贯彻“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等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有助于社会和谐
去年5月,苏州市办理的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是发生在共同租房的同乡间的盗窃案,石某盗窃田某2120元,刚达追诉标准,公安查明他是偶犯、初犯,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得到了被害人原谅。双方在办案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同时,石某接受社区帮教。
据介绍,在苏州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中,轻微犯罪案件占一半左右,特别是交通肇事、因琐事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等占有一定比例。这些案件的刑事和解不仅减少了矛盾和社会冲突,使被害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应有的体恤,为轻微犯罪嫌疑人提供悔罪自新的机会,还从整体上提升了社会司法效率。
苏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介绍说,作为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的苏州市,刑事案件90%的犯罪嫌疑人、90%的受害人是外来流动人口,且绝大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大量受害人不但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尽早破案,打击惩治犯罪,更希望能够得到司法救助,挽回或减轻损失。2011年5月起,苏州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联合开始试点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案件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进行道歉、悔过和经济赔偿等,受害方表示谅解并要求公安机关从宽处理。
据统计,2011年以来,苏州市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共达成和解168起,40起处于当事人和解协商阶段。截至目前,已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没有出现一起当事人反复,和解执行率达到100%,远高于目前全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30%左右水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认为,苏州的试点对新版刑诉法明年施行后的刑事和解实践具有借鉴价值。
实施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2012年3月23日,某高校学生万某,溜进某学生公寓,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以1500元价格销赃。27日,对万某取保候审。当日,犯罪嫌疑人就与受害者达成和解。万某为被害人购买一台价值4500元的新电脑作为赔偿,万某认罪,被害人表示谅解。侦查认为,万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真诚悔改意愿,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取保候审到刑事和解只用一天时间,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试点中,苏州严格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的内容,明确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进行和解,并可以就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处罚达到一致,所有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整个和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和解双方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证据得到充分固定,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和解案卷规范,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解后案件报备,接受抽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过去和解在刑事诉讼中只存在于刑事自诉案件,对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的,这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法把和解运用到了公诉案件,比较妥当地处理了公民个人的私权和国家刑法权公权之间的矛盾。在现有的公诉体制下,融入了私权的解决机制,对于一些事实情节清楚,犯罪危害性不大的案件,通过和解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国家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创新。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刑事和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开拓出了一条新路,必将对有效平衡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国家三方利益,恢复社会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做好三件事防止“花钱买刑”
“花钱买刑”,是市民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大担心,也是苏州市公安执法中遇到的最大困惑。
如何规范刑事和解制度,防止发生偏差?苏州市公安部门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总结了一些基本原则,严格了制度和流程设计。他们先后6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典型案例,结合苏州社会治安特点,起草了《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他们规定,刑事和解的要件是轻微犯罪证据充分,前提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原则是公开透明。此外还规范了和解程序,开发了办案系统,实施跟踪监督。同时,依托社区,确立帮教评鉴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立和解报备机制等等。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巡视员牟君发认为,新刑诉法增设刑事和解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在注重双方当事人意愿条件下,通过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同时也要重视制约和规范刑事和解执法行为,加强检察监督,防止“花钱买刑”,更好地体现法律价值和导向,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牟君发建议,要做好“三件事”,以避免出现“花钱买刑”现象:一是要对和解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为还原和解现场、监督办案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同时方便媒体记者、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监督察看;二是律师、人民调解员参与刑事和解,对公安执法起到约束作用;三是开发刑事和解办案软件系统,网上办案、接受监督,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检察监督,和解后报备接受抽检,重点案件检察机关要派人旁听,现场监督,从制度上杜绝人们担心的“花钱买刑”现象发生。
(本报记者 梁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