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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9日 星期六

    国际专论

    必须保障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

    作者:傅 铸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9日 08版)

        近期日本政府上演的“购买”钓鱼岛的闹剧,将中日关系再次拖入低谷。两国交恶,在外的外交官和大使馆首当其冲。与外国驻华使馆的安宁维系在一起的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和人员的安全。

        保护驻在本国的外国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在东西方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荷马史诗》记述希腊人在战争爆发前曾派传令官前往特洛伊,要求对方交还海伦,并获得对方的礼遇与保护。那时的传令官、信使,类似于现时的外交官。在东方,“两国交战、不斩来使”是春秋战国时代便有的古老规则,是残酷战争中稀有的“君子约定”。正因此,形形色色的说客、谋士得以在六国间穿梭,成就合纵连横的佳话。随着近现代外交体系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立,常驻外交人员和常设使馆成为建交国间的“标配”,其不受侵犯也逐渐成为一项明确的国际法义务,并写入了20世纪60年代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从传令官、信使、说客到临时使节并最终设立常设使馆、派遣常驻外交官,各国对使馆及其人员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也逐步增强,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维持国家间正常关系所必须的。

        根据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的不受侵犯权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例外,即使发生火灾,没有使馆馆长的许可,消防员也不得进入。接受国除不得随意进入外国使馆外,还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卫使馆安全的义务。这些国际法规则在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成为我国的国内法。因此,各驻华使馆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警站岗、护卫。这样的保护义务还及于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的车辆。北京警方此前快速侦破日本驻华大使座车被逼停事件,是我国执行本国法律和履行国际条约赋予的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而绝非坊间有人所传“外国人的案件就特别重视”。

        在搏击类竞技体育项目中,不能击打要害部位是底线规则,不容突破。保护驻本国的外国外交官和使馆的安全可以说就是外交的底线规则。即使在两国关系处于低谷时,各方也竭力遵守。前段时间,“维基解密”当事人阿桑奇在厄瓜多尔驻英国使馆发表“阳台演说”,众多英国警察只能“仰视”。在外交实践中,迄今出现过的个别侵犯外交人员不可侵犯权的违规事件,都曾导致严重后果。例如,1979年发生的“德黑兰人质事件”,伊朗部分民众占领美国驻伊朗使馆,并将美外交领事人员扣为人质,国际法院判令伊朗违反其国际义务,国际社会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无论何时,保护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的安全,都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是一个法治国家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的应有担当,也是公民理性爱国的形象表征。无论中日关系受到何种外来因素的冲击,陷入怎样的低潮,这一底线都不应被突破。在全民外交的时代,除政府外,个人的行为也可能在国家外交层面造成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如果不幸发生针对外国驻华使馆的案件,首先是违反了我们自己的法律,还可能导致我国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

        在发生外国政府公然侵犯我主权和合法权益,而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争端又变得十分困难时,民众要“呐喊”,要表达愤怒之情纯属自然。然而,“君子动口不动手”,呐喊固可发于激情,但应不失理性,始终奉行法律的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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