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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8日 星期五

    十年·观点

    十六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成绩斐然

    《 光明日报 》( 2012年09月28日   11 版)

        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十年。在“公正、高效、权威”的改革目标指引下,虽然改革之路崎岖坎坷、荆棘满布,但改革者坚定执著,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取得了丰硕的改革成果。

        十年改革创新,十年风雨兼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而今,由中央直接领导、多方合力推进、民众广泛参与的司法改革向世人展示了其所取得的斐然成绩:

        人权保障得到不断加强。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的宪法,由此,人权保障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之一。自2009年3月中央政法机关会同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展开,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实施意见。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实现了法律援助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全覆盖;确立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从而使人权保障不断加强,成效显著。

        司法公正得到有力维护。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开始举行,至今已连续举行11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达50多万,从而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提供了充分保障;最高司法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检察官;全国法院系统遴选人民陪审员7万多人,检察院系统选任人民监督员2万多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效率得到全面提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867件,审结10515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5%;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审、执结1147.9万件,审限内结案率高达99%。今年,先后通过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对提高司法效率给予了特别关注。其中,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被告人认罪等条件的,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和解。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的时间予以限制,赋予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等等。可以预见,两大诉讼法的上述修改,将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进而提高诉讼效率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得到大幅提升。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今年6月底,全国所有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整体纳入了国家司法体系,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而且有利于提升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随着执行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来,执行难问题也开始得到有效缓解。

        追求永无止境,改革未有穷期。我们深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阳光必将普照华夏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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