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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0日 星期四

    环保,与时代同行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0日 10版)
    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加强。图为吉林省西部莫莫格自然保护区。
    环境公益诉讼取得进展。图为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宣判。

        关键词1: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不仅仅是环保行动,还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此,我国提出“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做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采取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经过艰辛努力,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

     

        节能减排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上升的趋势。三是促进了结构优化升级。四是推动了技术进步。五是节能减排能力明显增强。六是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七是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与2005年相比,环保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下降26.3%,地表水国控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由27%下降到16.4%,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三类比例由41%上升到59.9%。八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一五”通过节能降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

     

        关键词2:环境影响评价

     

        “你这个项目做了环境影响评价了吗?”这是所有人面临一个新建项目或者已经开建项目时会发出的第一声疑问。听到这声疑问的建设业主单位,往往会马上回答说:“做了做了,有环评呢。”“那好,拿来让我们看一看吧。”接下来,事情就会出现一些奇妙的变化。那些没有做而声称做了的企业,项目就会在公众的“程序违法”质疑声中,把工程停了下来。而那些即使做了环境影响评价,但在评价过程中,涉嫌造假的项目,也会在公众的质疑声中,忙不迭地寻找出问题所在,赶紧想办法弥补。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授汪劲说:“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我觉得它至少成功地让‘环评’这个词,成为公众遭遇环境问题的最本能的反应。从这点上说,《环境影响评价法》算是成功的。最近,我和我的研究团队通过对30年来环保法治建设的梳理,佐以大量的事实调研,集结成了一本书——《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这个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在环保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实践中这些环保法律制度也发挥出了相当大的作用。截至2010年,我国已制定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6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60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200多项各类环境标准。这些法律的实施对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能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3:环境信息公开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环境保护部门率先响应,制定了《环境保护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正是在这个《办法》的指引下,大量的公众向环保主管部门和企业申请了信息公开,原先被遮遮掩掩的环境信息,由此大白于天下。

     

        一家研究机构从2009年以来,连续对中国113个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能力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3年来,各城市已经慢慢适应了这个“环境诚信工具”,已经开始对社会监督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过政府公开发布的企业监管记录,公众得以了解一些污染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一批超标违规的企业也在出口、上市融资、环境表现评比等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各界的压力。

     

        关键词4: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大体分为两种,一是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件,能够有效地参与。二是对于自己关心、但未必与自己直接利益相关的事件,也能够有渠道参与。云南、山东、江苏、贵州等省陆续设立的环保法庭,对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尊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有效的作用。2012年,海南首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在海口琼山揭牌成立。2011年1月,环保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级环保部门合作或自发在社会上开展了大量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的的环保活动,已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方面有所作为。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要建立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回应环保社会组织的有关诉求,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深化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支持他们开展大型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参与有关环境政策的制定。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策指导力度,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时传递中央关于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部有关工作安排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积极为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环境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关键词5:中华环保世纪行

     

        2012年9月1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文台在郑州带队做“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采访时深情地说:“中华环保世纪行1993年创办以来,已经成为发挥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重要环保活动。全国各省市区,也都有了当地的‘环保世纪行’。2007年,全国人大环资委要让我负责带队,我说让我带队可以,但必须遵守三个基本规则,第一是品牌要坚持,第二是机制要创新,第三是作用要发挥。品牌要坚持,是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仍旧面临很多问题,遇上了问题当然就要敢于报道,就要指出,就要促进其改正。机制要创新,是我觉得社会形势已经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略有不同,很多企业都在认真地探索环境保护之路,各地政府也都对环境保护非常上心,因此,改变过去的揭露性报道机制为‘探索性报道’,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要进行揭示,对环境保护中的优秀案例也要大力宣扬推广。作用要发挥,当然是指要让这个全国著名的品牌项目继续保持顽强的生命力,每一次的采访活动,都要对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水平贡献一点力量。按照我们的统计,每次活动都有将近20家媒体参与,产生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河南在1995年就组织了‘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提高了河南各地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意识,调动起社会各方面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了一大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了河南省的环境保护工作。”

     

        关键词6:环保立法

     

        2012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该法施行20多年来,对保护中国的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存在需要修改的空间。比如,如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管控?国际上一个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按日计罚”,也就是从企业被发现污染环境的那一天起,到停止违法行为的那一天为止,每天累计罚款。国外曾经有公司被罚款数亿美元的案例。这样的做法对企业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促进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成为合格的企业环境公民。“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原来也准备纳入“按日计罚”的规则,目前,正在讨论和征集意见阶段。除此之外,2005年修订了固废法,2008年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正准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在新形势下的重新修订,树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防线,也让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了强大的法律支持。当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比如“湿地保护法”、“森林法”、“生态补偿条例”等也都在修订或者立法的道路上。而北京、广州等地针对生活垃圾管理出台的相关法律,对提升各城市的垃圾管理水平,也将有极大的益处。

     

        (本报记者 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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