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掀起了舆论对“公务员休假”的讨论。对此,《光明日报》9月4日刊发了评论《公务员强制休假,民众为何不高兴?》,表达了公众的质疑。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公务员应该不应该享受休假”?事实上,休假是《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赋予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这说到底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将常态化,无论是休假者本人,还是公众都应以平常心对待。
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就由国务院颁布施行,但在有的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为落实这一条例,一些地方出台公务员带薪休假的相关《意见》是合理合法的,背景和目的也是相通的。即便如此,在推行中“遭遇到强大阻力”,有的甚至“匆匆宣告结束”,这恰恰证明了加大力度落实法规的必要性。“强制”之下都难以做好,不强制更会放任自流,何况“强制性”本身就是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众的质疑和担心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交流上的疏离和隔膜。对每一项法规政策,地方政府都有义务充分公开、充分释疑。以公务员休假的规定为例,这些看似琐碎的说明其实必不可少:如对于“休假补贴”的质疑,应说明不是因为“工作走不开”,不是“由组织安排不休”的,不能发放相应的“补贴”,如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再如,对于考察或疗养类“变相休假”的质疑,一些地方明确规定,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的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的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外,其他行业(系统)、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形式的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这些都应该对公众和舆论充分公开、说明。
客观来说,质疑公务员休假的正当性、必要性,一定程度上源于人们看待公务员群体的心理定式——提到公务员福利就会想到“权力寻租”,提到公务员工作环境就一概称之为“官场”。“公务员群体以‘富贵病’居多”的结论就不太准确。这种思维定式确实是社会现实的投射和反映,但对绝大多数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而言,“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状态非常常见,顾不上父母、顾不上孩子、顾不上休假的情况也不只是模范典型的特例。笔者以为,以制度保障公务员休假,让劳动者的付出得到“规定内”的补偿,是合情合理的。这是对制度的敬畏,也是对人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