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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30日 星期四

    商务部审议通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30日 07版)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郭丽君)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日前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规章制度。

        机动车报废管理是车辆流通领域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公共利益。制定符合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及机动车管理的强制报废标准,逐步弱化机动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强化机动车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将使机动车报废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更利于实际操作。

        会议提出,由于新的管理规定有的内容严于现行标准,考虑到新老规定的衔接,对新规定发布前按新标准已达到所列报废标准的车辆,允许其在新规定发布后12个月内报废。

        据悉,截至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按照国际通用每年7%的报废率,每年全国应有近8千万辆汽车进入报废期。但由于目前中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并不完善,很多需要报废的车辆仍在使用当中。根据当前报废汽车收购定价标准,一辆重量在1.1吨到1.5吨之间的普通轿车,车主所获补偿仅为千元左右。因此,大量本应进入报废回收领域的汽车都被当成二手车转卖。

        2011年9月,商务部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私车包括小、微型非营运载客车不再设报废年限,但是行驶里程不能超过60万公里。而营运车辆都有年限限制,营运车辆从小、微型出租车到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到15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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