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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7日 星期二

    新闻出版总署:

    非独立法人报刊编辑部体制不再保留

    《 光明日报 》( 2012年08月07日   04 版)

        本报北京8月6日电(记者刘彬)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出台《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

        对于现有不同情况的报刊编辑部,《实施办法》规定了不同的改革办法。

        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并入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本部门本单位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其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有3个(含3个)以上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合并建立1家报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报刊编辑部不够3个的,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

        对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行的报刊,《实施办法》规定,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交流,不得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和开展经营性活动。

        《实施办法》强调,对于不适用上述改革办法的报刊编辑部予以停办,对违法违规出版情节严重的报刊编辑部予以撤销。对停办和撤销的报刊编辑部,由新闻出版总署注销其报刊出版许可证。

        此外,对于极少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职采编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法定资金来源,全国发行量较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转为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报刊编辑部,《实施办法》要求,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报刊出版企业。

        基于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特殊性,《实施办法》指出,这些编辑部的转企改制,要根据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的实际,本着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整合资源、加强保障的原则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现有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均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其中具备建立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多种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对所主管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实行整体转企改制,组建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实施办法》提出,对于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学报编辑部,并入本校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但具备建立期刊出版企业条件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且不能转为期刊出版企业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以相同相近的专业和学科为基础,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对于科研部门主要承担专业学术领域工作指导、情况交流任务的期刊和高等学校校报,《实施办法》提出,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而对于在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中具有领先水平、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准,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转为期刊出版企业条件不成熟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实施办法》规定,可暂时保留,但要建立由科研部门编辑、由出版企业统一出版发行的运行模式,依托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搭建学术出版经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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