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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2日 星期四

    超限超载入刑,还需配套措施

    作者:魏文彪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2日 15版)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日前正式发布。《意见》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客货运车辆出现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造成生命与健康损失。而近些年来各地也时有因为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酿成的交通事故发生,导致部分民众生命与健康遭受损害。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能将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于该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无疑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的发生,更为切实有力地保障民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不过,在研究推动车辆超速超限超载入刑的同时也需看到,当前部分货运车辆之所以会出现超限超载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桥过路费过高导致其运货无利可图,于是试图通过超限超载来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因过桥过路费过高导致货车运货无利可图的现象不能得到改变,即便是通过立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追究刑责,部分车主仍有可能会不惜铤而走险继续实施超限超载行为,从而使相关法律规定的威慑力遭到削弱。

        另一方面,出现部分货车超载超限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与部分地方交管部门对超载超限以罚代管,以及部分交通执法人员存在腐败行为有关。

        当前部分地方交管部门出于部门经济利益需要,对超限超载车辆往往是缴纳罚款就让其通行,部分交管执法人员甚至私下收受车主钱财,收钱之后就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显而易见的是,如果部分交管部门以罚代管现象不能得到纠正,部分交通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不能得到遏止,即便实行车辆超限超载入刑,显然也将难以起到有效降低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发生的效用。

        所以,有关部门在研究推动车辆超速超限超载入刑的同时,还有必要辅以其他配套措施跟进,如切实整治当前部分公路存在的超标准超时限收费现象,通过制定合理的通行费标准让广大货运车主能够有利可图;大力整治部分交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以罚代管与腐败行为,对存在以罚代管现象的交管部门负责人实施严厉问责,通过取消罚款财政返还对以罚代管釜底抽薪,严打交通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等。

        总之,只有如此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实行车辆超速超限超载入刑,才可能真正起到有效降低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出现的效用,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公共安全,切实保障民众生命与健康免受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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