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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2日 星期四

    网络不能成为侵权的“避风港”

    作者:朱 巍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2日 02版)

        7月31日,西安法院一审支持了药庆卫诉张显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显删除网络侵权信息,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1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自此,轰动一时的药家鑫之父网络维权案以药庆卫的全胜告一段落。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本案在我国互联网适用法律进程中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首先,网络公众人物表达更需谨慎。张显因代理“药家鑫案”成为事实上的公众人物,势必会广受关注。社会关注度的提高要求公众人物在表达的时候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谨慎义务,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和影响范围之广是不言而喻的。作为公众人物,张显理应比一般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有更高的谨慎义务,然而他故意或者放任那些“虚假”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西安法院在本案中援引公众人物概念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是我国法院应对新型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效尝试。

        其次,网络转载和转引不能完全免责。本案中,张显以侵权信息是“转自他人”进行抗辩,这条抗辩事由最后没有被法院采纳。原因很简单,张显作为“药家鑫案”代理人,完全有能力去证明所谓转自“他人”信息是否真实,但是他怠于考证,或者出于对自己代理案件的倾向性期望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转自他人”的理由不具有抗辩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络实名制尚未全面实施,一个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同时拥有数个“马甲”,如果网络转载可以完全免责,那么,将出现侵权人恶意转载自己其他“马甲”的侵权信息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所以,法院对于网络转载和转引免责抗辩的采纳应该格外谨慎。

        最后,网络不是影响司法的工具。严格意义上讲,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侵权纠纷,而是作为在审案件诉讼代理人利用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制造网络舆论,意图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不法行为。我国目前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仍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判例。从比较法来看,有两种做法可供我国未来立法参考。一种是“事前禁止型”,以美国“禁言令”为代表,在处理敏感案件的时候,美国法官往往会签署命令禁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向公众谈及与本案相关的一切信息。另一种是“事后惩罚型”,以英国“藐视法庭罪”为代表,该罪就是为那些试图引导舆论干预司法独立之人所设立的,即便那些人所言均属实也不能免责。不可否认,网络时代的“透明性”确实有助于司法公正,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网络舆论的“易于操纵性”左右司法独立的弊端同样存在,如何取舍,还需要立法、司法机关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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