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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1日 星期三

    青海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居民医保试点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1日 07版)

        本报西宁7月31日电(记者刘鹏)青海省选择商业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今天在互助土族自治县开始试点。

        选择商业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是青海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益尝试,也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完整经验可以借鉴,青海省医改领导小组决定先在格尔木市和互助县开展试点工作。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的内容是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优势,实行经办服务功能外包。试点工作将坚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不变,医保基金筹集方式、管理制度不变,现有异地就医、转诊审批和信息数据管理权限不变“三不变”原则;坚持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审核标准、统一结算支付“三统一”原则;坚持方便群众原则,通过增加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开展专业化、品牌化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缩短结报时限,逐步实现跨区域就医即时结算;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各项制度顺畅运转。试点工作中,政府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通过政府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购买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为经办服务的主体。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仲裁指导,监督考核,资金监管,转变职能,确定费用和支付改革。商业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经办服务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审核业务,开展特殊参保人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业务,建立设置医疗费用警戒线和设定医生警告线“双线”机制,提供运行管理服务,探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互助土族自治县在试点工作开始前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利用多种手段和渠道,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的意义,取得群众的支持,并严格按照程序,择优挑选商业保险机构,经过投标和公开竞标,最后确定中国人寿保险青海省分公司承办互助县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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