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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30日 星期一

    基金会行为有了新规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30日 10版)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记者陈恒)日前,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以及信息公开行为作了更为可操作的指导。

        《规定》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并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规定方法确定入账价值。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

        《规定》要求,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规定》强调,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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