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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29日 星期日

    第一书评
    罗尔斯 VS 阿马蒂亚·森

    探究正义问题的新“理念”

    作者:乔洪武 曾召国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29日 05版)

        谁应该得到长笛呢?

        鲍勃:我是三个人中最贫穷的,没有自己的玩具,而长笛恰能成为我玩的东西。

        安妮:我应该得到长笛,因为三个人中只有我会吹奏,而唯一会吹奏的人得不到长笛是非常不公正的。

        卡拉:我自己一个人辛苦了好几个月才制作了这支长笛,但刚刚制作完,这些掠夺者要从我手里抢走它。

        ——摘编自《正义的理念》

        《正义的理念》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2009年推出的一部全面展示其社会正义思想的新著。在该书中,森试图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轴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发出颠覆性的挑战。

        具体而言,森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提出了三项主要指控:第一,罗尔斯的最终目的是要以“先验的”方式建构一种“完美正义”社会理想;第二,罗尔斯理论将正义评价的主题或对象限定为“基本制度结构”,因此带有“制度原教旨主义”倾向;第三,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论证,立足于一种由其著名的“原初状态”思想实验所刻画的“封闭的中立观”。森将罗尔斯所示范的这种正义研究进路,定义为“先验制度主义”进路,并将其历史根源追溯到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古典主义社会契约论道德和政治哲学家。可见,森的批判之矢所指向的并不仅仅是罗尔斯,而是一整条源远流长的正义理论研究传统。

        与此同时,森提出了三项有关正义问题研究的建设性观点:第一,研究正义问题的必要而可行的方式,是通过“比较性的”分析,来识别存在于真实世界的各种“明显的不正义”;第二,正义评价的恰当对象或主题,是包括社会制度结构和现实的个体行为在内的“社会实现”;第三,对现实“不正义”的评价判断,必须立足于由亚当·斯密的“不偏不倚旁观者”隐喻所刻画的那种“开放的中立观”,从而将研究视域从罗尔斯意义上的“地方性正义”提升到“全球正义”层次。森将这种探究正义问题的新“理念”,定义为“聚焦于现实的比较性分析”进路,并将其历史根源追溯到亚当·斯密、沃尔克拉夫斯通、孔多塞、约翰·密尔和马克思以来的非契约论哲学传统。

        笔者认为,森诉诸“中立观”的批判,是理解其整个论证的恰当切入点。任何有关道德和正义的评价或理论,都需要立足于某种非偏私性、公道性或中立性立场。这既是西方哲学中的常理,也为其他文化类型中的道德观念所蕴涵。对此,森与罗尔斯之间并无分歧。有分歧的是,森认为,无论是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国或一种文化社群内,不同的人对何为“公道”、“中立”、“无偏私”有着殊为不同的理解,由此得出的正义标准或判断亦会有差别。故而,除非为了某种理论上的一致性和完备性而决意罔顾这一多元主义事实,哲学家就不应该将构建某种所有人认可的“完美正义”理想作为其研究的终极目标,因为在多元主义条件下这是一个“不可能任务”(“不可能”蕴含着“不应该”)。森将罗尔斯的理路称作“不可行性”论证,并据此提出,罗尔斯式的“完美正义”理论不是研究正义问题的“恰当终点”。

        立足于“不可行性论证”,森进而指出,正义理论研究唯一可行的目标,是从一种斯密式的“开放的中立观”出发,尽可能地识别存在于真实世界中的各种“明显不正义”。并且,即使我们能够先验地构建起某种“完美正义”标准,它也不是识别“不正义”的充分条件。森把这一论证理路称为完美正义理论之“不充分性论证”。另一方面,人们即使在缺乏某种“完美正义”标准的情况下,也有能力对许多明显的(相对)不正义做出合理的、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判断。森并不否认,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很可能无法对各种替代性制度安排或行为的相对正义性做出完备的排序,但他强调,真正重要的是应看到,人们至少有能力做出某种局部排序,即能够识别出许多明显比其他备选项更差、更不正义的制度或行为。森把这一论证理路称作完美正义理论的“不必要性论证”,它与“不充分性论证”一起构成了森所谓的“冗余性论证”。据此,森提出,罗尔斯式的“完美正义”标准也不是研究正义问题的“恰当起点”。

        纵览《正义的理念》全书,其信息荷载之厚重、论证理路之纷繁、批判机锋之犀利、颠覆性意趣之强烈,着实令人叹为观止。然而,森的具体论证到底有多合理呢?这是一个有待学界深入讨论的重要问题。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限于提出以下几点评论性意见。

        第一,森将罗尔斯理论说成是一种“先验的”哲学进路,未必确凿。如果依据哲学中对“先验”一词的通常解释,这一描述显然不实,因为罗尔斯(尤其是在《正义论》之后的论著中)对其正义理论的论证,并不是从某种形而上学预设出发的纯粹逻辑演绎过程,而是深植于西方宪政民主政体中历史形成的那种“背景政治文化”。罗尔斯正义理论谋划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是,它一方面保留了康德伦理学的合理内核,即其“建构主义”证成方法,另一方面又剔除了其自黑格尔以来备受指摘的先验主义。即便把“先验”一词等价为森的另一个描述即“完美正义”,也是不公允的,因为罗尔斯从未声称自己要确立一种独立于任何背景政治文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正义”标准,而只是在更“弱”的意义上说,自己的正义观念也许是(一种)适合西方宪政民主政治文化的、能够使人们在“合理多元主义”条件下和谐共处的“现实主义乌托邦”。

        第二,森的“不可行性论证”的立足点——道德观点的合理多元主义,恰恰也是后期的罗尔斯修正和建构其正义理论的立足点,但二者在结论上却有云泥之别。这或许是因为,森思考正义问题的方式依然停留在罗尔斯所说的“统合性学说”限度内,而没能对罗尔斯的“政治转向”或“公共证成”、“公共理性”理念做出足够深入的同情性理解。

        第三,森对罗尔斯提出的“冗余性论证”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即便确如森所说,现实世界中的某些行为或制度安排,无论按照何种合理的正义标准,都能被确认为是明显不正义的,但是,这一说法与不需要诉诸任何原则化的正义标准就能判断它们的相对正义性,毕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另外,当事情超出森所谓的“明显不正义”的限度而变得不那么“明显”时,人们也许更需要依凭某种“统合性的”或“政治性的”正义标准来识别“不正义”。

        最后,森所说的识别各种“全球性不正义”,依赖于他的斯密式的“开放的中立观”,并最终将依赖于“公共讨论”、“公共论辩”、“公共推理”或“跨位置审查”意义上的“审议民主”力量。然而,森从未——像哈贝马斯、本哈毕比、乔舒亚·科亨等学者那样——对其所倚重的“审议民主”的结构、模式或程序性条件及其现实可行性,做出具体的解释。

        总之,《正义的理念》一书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证,都值得学界做出进一步的检视。即便森的罗尔斯批判及其正面观点最终被证明是不成立的,他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认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契机。也就是说,森的新著所引发的“正义理念”之争,还是一个未有穷期的开放性问题。

        《正义的理念》

        [印度]阿马蒂亚·森 著

        王磊、李航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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