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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27日 星期五

    改革探索

    税制结构优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

    作者:周克清 陈本燕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27日 11版)
    资料图片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这种增长基本上是建立在海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需求基础上的。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的出口需求锐减,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严重不足对于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日益凸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支出不断上升,但GDP上升更快,导致消费率(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屡创新低。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12)提供的数据,大部分OECD国家的居民消费率均在60%以上,而美国、土耳其等则在70%以上,为中国的两倍多。显然,我国长期偏低的居民消费未能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在扩大内需、提高国内消费的政策体系中,税收制度及税制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征税会降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降低居民的消费能力,导致居民消费需求萎缩。但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政府是不可能不征税的;那么,给定政府的征税水平,如何设计税收制度才能够降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呢,如何调整税制结构才能发挥其刺激消费的作用呢?

        税收制度大致可以分为货物和劳务税(货劳税,又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税四大类。其中,货劳税对商品和劳务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一般而言,货劳税容易通过涨价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从而导致价格的上涨。在价格普遍上涨的条件下,货劳税会产生收入效应,降低消费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居民的消费需求。当然,货劳税的征收也会产生替代效应,即在当期消费与储蓄(未来消费)之间形成替代,从而降低当期消费而增加储蓄。当然,如果注意到货劳税的累退性,那么它还可能恶化居民间的收入分配不均衡状况;如果居民的贫富差距越大,其整体的消费倾向越低,消费水平就会大受影响。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者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税,而后者是对个人的各种所得征税,可见二者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是不同的。按照经典税负转嫁理论,企业所得税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规模及商品定价策略,因而不会影响商品的供求及居民的消费。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会降低资本的收益率,缓解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及居民消费需求。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资本收益率的降低,投资方必然会调整资本投入的方向与结构,从而将部分税收负担转嫁给劳动和消费者。但这个过程仍然会降低资方和劳方及普通消费者之间的贫富差距,提高居民消费需求。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直接降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其消费需求。但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累进个人所得税对社会贫富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从而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及居民消费需求。

        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财产税不易转嫁,具有明显的财富效应,从而降低居民的消费需求。当然,财产税的征收实质上是对储蓄的征税,从而会对消费与储蓄之间的选择产生替代效应,即以当期消费代替储蓄,从而扩大当期消费;另外,财产税的征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差距,从而提高社会的消费倾向及居民消费需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税收制度框架中,货劳税对居民消费的需求整体上是负面影响,所得税对于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则基本上是正面的,而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则较为复杂。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大部分研究认为货劳税对居民消费具有挤出效应,所得税对居民消费具有挤入效应,而财产税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则尚未取得一致性的意见,部分研究认为是挤出效应占优,而部分研究则认为是挤入效应占优。因此,我国以货劳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提高居民的消费需求;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必须切实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在我国现实的税收制度框架下优化税制结构,扩大消费需求,大体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结构性减税”切实降低民众的税收负担水平,提高国民的实际可支配财力。无论是哪种消费函数,都说明收入是影响消费的最主要因素,故而提高国民的实际可支配财力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不断通过结构性减税措施刺激经济发展,比如2008年的两税合并(企业所得税改革)、2009年初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及2009年以来频繁的出口退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国民的实际负担率。实际上,今年上半年财政部门提出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结构性减税的规模尚可进一步扩大。

        第二,通过“结构性减税”逐步降低货劳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减轻货劳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负面影响。要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同时,继续推动消费税改革,适度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而降低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深化关税制度改革,完善关税完税价格的核算方法与出口退税制度,逐步降低关税对国内价格波动的影响。

        第三,通过“结构性减税”稳步提高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并不是要直接增加所得税税负,而是要通过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通过货劳税占比的下降稳步提高所得税占比。在此过程中,要重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框架,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并提高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能力。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是落实结构性减税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及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并提高其投资者的可支配收入。

        第四,逐步完善财产税制度,稳步推广对存量房产征收的物业税(或房产税)制度。需要进一步摸索对存量房产征收的物业税改革路径,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能力,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所有地区。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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