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杨亮今天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制定《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范围、补助期限、省级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
据了解,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以及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有关补助期限,根据办法,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4年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