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开始施行。这部“最年轻”的有效法律,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有分量的一笔。
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近万部法律法规构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从无法可依到法律部门齐全,从经历挫折、倒退到加快立法步伐……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步一步得以构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立法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中充分彰显。
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物权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十年里,一件件支架性的重要法律陆续出台,共同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律确立规则,法律规范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2007年,物权法表决通过,明确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从各个环节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2010年,再次修改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1年,表决通过行政强制法,进一步避免和防止了行政强制权力滥用……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总则,有力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各项法律相适应,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为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5月的一个上午,江苏淮安市民健身广场热闹非凡。46个市直执法部门正在开展“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向广大市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淮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秦浩说:“通过宣传,可以引导公众知法、守法、用法,深化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良性沟通,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
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胡锦涛总书记在刚刚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历史赋予的使命光荣艰巨,人民的期待殷切厚重。立法工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必将以新的成绩,为实现“十二五”规划蓝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证,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记者 陈 菲 刘奕湛 罗争光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