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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11日 星期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11日   09 版)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杨亮)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教育部日前修改起草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并严控举借债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其财务活动由中小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同时,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意见稿还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此外,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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