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近日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6省市消费者协会对苹果公司《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中消协及6省市消协认为,苹果公司维修合同存在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自己定、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代替消费者做选择、自行限定责任范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条款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消协及6省市消协认为:苹果公司混淆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混淆了三包期内和期外的法律责任,要求消费者在不知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手机“三包”规定,自购买日15天内,因手机质量问题可要求更换新机,但消费者若想换一个好“苹果”,还得自己搭“梯子”,否则就攀不到苹果的换机“高度”。近日,不少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反映,称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商以种种理由人为设置换机门槛,导致买了问题手机的消费者几经周折都无法如愿。
不久前,福建省南平市胡女士新买的一部iPhone4s手机出现故障,胡女士到苹果专卖店要求换机,被要求提供保修卡。可胡女士找遍了包装盒,都没有发现保修卡。胡女士认为,智能手机根本不需要靠一张纸片来认定身份。
福建省泉州林女士也购买了一部iPhone4s手机,使用第4天出现故障,她要求退换。该售货员表示,要等研究出手机故障原因后再给答复。一周后,该店让林女士将手机拿到泉州苹果售后维修中心检测,该维修中心声称手机没问题。可林女士回家后,发现手机仍然存在故障。当林女士再次送检要求换机时,泉州苹果售后维修中心却称,离购机时间已经超过15天,不予换货。林女士提出,手机在购买后第4天就出现故障,耽误退换时间的原因在于经销商和维修商扯皮,消费者本身并无过错。考虑到举证费时费力,林女士只好妥协,选择维修。
中消协及6省市消协在公开点评:苹果公司在苹果手机的维修中,经常采用不拆修、更换整体部件的形式。苹果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行限定了维修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以iPhone4为例,其整体部件分为:电池后盖、摄像头、BAND等几个部分。维修时,如果是BAND上某一集成部件的故障,则要更换整个BAND。这种做法是经营者为减少自身风险而采取的维修策略,但这种做法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三包”期内维修时,消费者无从知晓更换的整体部件中问题部位是否使用了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二是更换的整体部件中其他零配件的新旧程度,是否与原有商品相当,是否存在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三是“三包”期外,消费者付费维修应只支付有问题部位的维修费,如按整体更换部件收费,将使消费者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额外维修费用。
点评说,根据《担保法》规定,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又长期不认领手机,苹果公司享有留置权,送修手机为留置物。对留置物的处理,《担保法》、《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留置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对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消费者)所有。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并不等于拥有债务人物品的所有权。苹果公司单方认定消费者逾期即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且仍要求消费者负担修理费,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还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点评指出,苹果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形式,单方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在部件保修期内,可使用翻新的替换部件、同等部件进行维修,以“消费者同意”为幌子,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据悉,知名打假人王海日前将诉状递交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涉嫌将翻新商品冒充全新商品欺诈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
专家认为,苹果公司应加强渠道商的管理。以次充好、轻视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将失去中国用户的信任。
(本报记者 郑北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