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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19日 星期二

    世界各国如何管理互联网信息④

    网络治理亟待深化国际合作

    作者:邱霈恩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19日 02版)

        世界各国在积极开发利用网络空间的同时,也都不得不把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治理作为前提和当务之急,因为没有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就不会有网络活动的健康正常。

        但至少到目前为止,不少网络行为是无国界或可以便捷地跨越国界的。从技术到管理、从认识到行动都还存在多种差异,并形成了大量“管不着”的盲区,这都给网络治理带来了难度。各国只靠自身订法执法来治理网络,难免常常捉襟见肘、鞭长莫及。

        譬如,为保护少年儿童免受网络色情毒害,美国实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所有公共网络资源都要安装色情过滤软件,但管不住。据皮尤中心调查,到2009年12月美国有4%的12至17岁人群发送过一张以上裸照,有30%的17岁人群与网上色情有染。再如,中文色情网站租用美国的服务器,既可通过跨国限制来逃避中国的追究,又可通过限制美国境内对该网站的访问来规避美方管制。这表明,国际合作还缺乏必要的力度,未能使网络空间在技术与管理上达成协同匹配,带来了网络管理上的种种漏洞和无奈。

        其实,每个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很难实现完全有效的网络治理,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以一国之力、只在一国之内独立达成网络治理。因此,各国政府即使都已采取了网络监管、加强法治等各种积极举措,也仍需寄望并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来求得真正实现全面有效的网络治理。对此,国际社会开始有了深切的认识:必须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从技术到管理都要积极推进国际对接与国际协同,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增强网络治理有效性的网络信任系统。

        为此,国际社会正围绕互联网的核心功能来建立“边界网关协议”,试图从技术和管理对接上建立全球性网络行为规范,克服网络管理缝隙,具体界定国家间行为原则和网络安全责任,确保协同维护信息基础设施和整个信息系统不遭破坏、不被滥用,确保有效维护全球网络功能和网络安全。不过,因技术强势国家比技术弱势国家能从中获得更大优势,故此合作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有待深化合作来解决。

        对于通过加强国际协作来解决网络问题,国际社会其实早就有了重要行动。2003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形成并颁布了关于网络问题的《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2005年11月在突尼斯又召开了第二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有174个国家参加,形成并颁布了《突尼斯信息社会议程》;其中第17条提出“我们敦促各国政府支持信息的广泛传播”。2009年4月召开的G20伦敦峰会提出,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取缔和打击拒绝披露信息的“避税天堂”。然而,这些国际共识的提出与有效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还离得很远。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制定专门法律、采取专项措施,严厉规范网络行为,禁止传播有害有毒信息,重在界定和控制暴力、个人隐私、种族仇恨、危害国家安全等不良信息和有害行为。其中,美国特别提出:要与其他国家一道,以现行国际法则来规范网络行为,鼓励负责任的行为,劝阻和遏制恶意破坏,保留必要和适当的权利,对破坏网络系统的行为实施包括军事打击在内的治理行动,确保针对公认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执法的有力和有效;为此,各国最终有可能需要让渡出一定的网络治权。

        作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网络是一个具有重大战略价值和利益关切的新型空间。面对如此巨大的战略价值和利益关切,我们可以预测,世界各国在网络管理上的合作很难一帆风顺。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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