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对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了评估,认为中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存在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当然,上述产业基础、生产条件以及发展历史和产品分布等方面的原因,其实并不足以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异常严峻的局面。对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更在于“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不只是上述客观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实际上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的。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那样,“现行的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仍然不够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还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而这正是当下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重要原因。
从社会建构的角度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部分之一。一个运行正常的社会,在安全、秩序、法治、正义等诸多显在价值的排序中,安全的价值永远排在首位。这里所谓“安全”,绝非单单指社会成员安全存在的事实,还涉及可以让社会成员“感到”安全存在的“安全感”,以及构成这种“安全感”所必需的所有社会现实。显然,食品安全就是构成社会成员“安全感”必需的最基本部分。
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其个人无法为自己提供一个构成其安全存在所必需的所有条件的社会环境。这一现实,正是个体社会成员“组织”起来成立国家、纳税供养政府,再由政府提供个体社会成员安全存在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逻辑起点。由此,食品安全监管,正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物品”之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正是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基本安全环境的职责。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都要把提供和维持安全与秩序所必需的社会环境,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正是在此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社会治理最基础的部分;食品安全监管的质量及其结果,其实可作为社会治理水平的标尺。
食品安全监管,是当今社会治理的短板之一。这块短板,与政府在其他方面的成果形成鲜明对照,败坏了政府在其他方面的治理努力,掏空了社会成员赖以形成安全感的基石。只要“不作为”且“不问责”的现象存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再多,也无济于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实。因此,严格问责尤其是严格问责“一把手”,这块短板才有望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