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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11日 星期一

    重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11日   10 版)

        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温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正式公布了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重要岗位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在接受相关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如果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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