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9日 星期六

    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09日   03 版)

        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本报北京6月8日电(记者王海磬)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日前发出倡议,倡导在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倡议广大藏传佛教界僧尼“护国利民,共创和谐”。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法师支持在五省(区)藏传佛教界开展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活佛指出,藏传佛教素有护国利民、慈济众生的优良传统。前辈高僧大德“弘扬佛法度众生,无私奉献为祖国”,萨迦班智达、宗喀巴大师、五世热振活佛、十世班禅大师等堪称楷模。藏传佛教以崇尚和谐、维护和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享誉世间。

        倡议提出,做护国利民的传导人。护国利民是藏传佛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藏传佛教僧尼首先要做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反对一切分裂言行和活动。遵守国家法律。任何国家的宗教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僧,藏传佛教僧尼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寺庙及僧尼的宗教活动也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制度范围内进行。秉持教规戒律。服务社会和信众。藏传佛教寺庙和僧尼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用善行回馈社会,义不容辞地促进社会和谐。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