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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4日 星期一

    江苏:

    3万栋高层建筑有了“保护伞”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04日   10 版)

        本报南京6月3日电(记者郑晋鸣 通讯员张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应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禁止在高层建筑及地下部分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这是从6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自6月1日起,江苏3万栋超过10层或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有了法律“保护伞”。在这个“保护伞”下,市、县人民政府将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定期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施工单位不得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高层建筑的业主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等。此外,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将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任务。

        据了解,江苏的消防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9年至今未发生较大的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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