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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1日 星期五

    国家赔偿金标准提高为每日162.65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1日 10版)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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