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齐芳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形成全社会监督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