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8日电(记者靳晓燕)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成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教育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日前,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期通过开展均衡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这也是继“两基”督导评估制度后,在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
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据悉,针对均衡发展的特殊性,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将在评估认定后有周期地开展,如复查中发现获得评估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标准的县,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