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5日电(记者温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国资委今天正式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要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为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指导意见》提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