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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8日 星期二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龚志军 《 光明日报 》( 2012年05月08日   11 版)

        维护健康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以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都离不开社会管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进入了攻坚时期,群众需求千差万别,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基础与保障。

        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能脱离法治框架。法治在社会管理中所具有的法律规定性,使各项工作在依法进行过程中,实现着社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就是说,社会管理与创新更需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当一个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案提出后,必须通过法律将其制度化,并合理适当地配置权限、程序和责任,才能保证其依法和更有效地实施。

        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应该是法治的具体化。一些社会矛盾的形成,往往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系。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和谐。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期,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度滞后、界定权利义务的法律缺位。因此,有效化解矛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同时,解决社会矛盾还要依赖一个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矛盾多发的情况下,又好又快地解决各类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同时,还要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监督。这是社会管理创新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可让权力运行透明,更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机构的公信力,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路径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在法治的条件下进行。同时,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以保证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长期稳定与有效。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遵循法治、弘扬法治的良好氛围。这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始终不变的核心。同时,要在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其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要深入推进法治宣传,着力培育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习惯,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要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和设施,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应充分弘扬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重视中国法治的本土特色,尤其要利用好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并将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社会管理当中。我们要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行政和司法与西方国家法治不同。比如,我国古代以来就有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心百姓、注重民生的“民本主义”法律情怀,有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社会管理手段等。这些极具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思想是蕴含在社会管理中的。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用我们法治的本土特色,创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的法治思想与管理方式。

        第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不断出现的社会新问题纳入有法可依的状态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比如,对紧急状态和突发事件应对的立法,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对社会救助与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对就业、就学与就医方面的立法,对司法协助的立法等。这些立法工作的完善,将对依法加强社会管理大有裨益。

        第四,社会管理创新应构建解决纠纷的司法联动机制。现阶段,我们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来满足社会矛盾解决的多元需求。一是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倡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我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零成本解决纠纷的比重。二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调解纠纷的作用,加强各层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强化对其业务能力的指导,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使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强化党政机关对纠纷解决的宏观指导、政策决策以及对重大案件的调处。四是不断完善仲裁法律法规,促进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仲裁等多种类仲裁的发展,以发挥仲裁解决纠纷的作用。五是提高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能动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格司法、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树立司法权威;还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能动司法,适当前移和后伸工作职能,坚持调判结合,并建立结案跟踪机制,做到矛盾真正解决。

        第五,社会管理创新要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深层次的内涵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益,而监督权力运行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机制。要构建和打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以对权力运行进行同步监察、全程监管,真正做到权责相一致、权力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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