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在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方面走在了前面。 新加坡前资政李光耀曾指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根据一份2010年6月的统计,在新加坡470万人口中,互联网用户达366万,占77.9%。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1996年发布的《互联网操作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播发“有违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和谐以及新加坡法律所禁止的其他内容”。这两部法规成为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
1996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被相关法规授权管理网络信息。2003年,根据修改的互联网相关法规,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接替广播管理局,履行网络信息管理的职能。在管理方针上,该机构采用了“轻触式”管理方式,即在有关行为准则的指导下,主要通过网络用户自律实现管理。当然,用户自律是一方面,新政府通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主动引导公众对互联网内容作出正确的选择。例如,新加坡只是象征性地对100个色情、极端宗教网站进行屏蔽,同时鼓励服务商主动向用户提供过滤工具并定期更新,而是否采用此项服务的决定权在用户。此外,媒体发展局还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
但是,这种“轻触式”的管理方式是有限度的。当网上传播的内容“对现实世界构成清晰和实在的威胁”时,新加坡政府就毫不犹豫地出手了。2005年10月,新加坡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男子判刑。这在新加坡历史上尚属首次,旨在警告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在这一问题上,外国公民也不能例外。2008年9月,美国公民高帕兰·奈尔因在博客中辱骂新加坡法官而以侮辱公务员罪被判入监3个月。
新加坡还对青少年这一易受网络毒害的群体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媒体发展局认为,公众教育和给父母授权对于保护青少年至关重要,因此对公众和用户不断开展教育,提高其互联网意识。
早在1999年,新政府就支持成立了互联网家长顾问组,旨在为家长提供长期指导,协助家长帮助孩子使用网络。同时,新还开发了“家庭上网系统”,该系统可以有效过滤色情和不良信息,为不熟悉网络的家长提供了解决方案。此外,在新教育系统网络终端中则屏蔽了更多内容,避免青少年在校受到色情、毒品等“媒体污染”。
(本报马尼拉5月6日电 本报驻马尼拉记者 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