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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3日 星期四

    法学讲堂

    航班延误与过激维权

    作者:郭 洁 张长青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3日 15版)

        由航班延误问题引发的旅客与航空公司间的赔偿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且冲突愈发升级。4月11日,因航班延误赔偿问题,旅客与深圳航空公司发生严重分歧,约20名旅客冲至上海浦东机场飞行滑道,阻停了一架正在滑行的国际航班。仅仅两天以后,在广州白云机场也发生了部分旅客冲出登机口进入停机坪事件。4月25日,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对一名冲闯停机坪的旅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公众对航班延误赔偿问题及过激维权倍加关注。

        何为不可抗延误法律无明确规定

        关于航班延误的赔偿,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规定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我国1996年生效的民用航空法,在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同时,根据国情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但无论是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还是我国的民用航空法,都仅仅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航班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并没有具体指出航班延误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主要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现象和战争等社会现象;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独立在人的行为之外的,并且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由于对航班延误没有具体的界定,因此不可抗力在这里就成为了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分水岭,理论上将航班延误主要分为不可抗延误和可抗延误两类。如遇不可抗延误,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否则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抗延误就是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或者顾客故意等致使航班延误的情况。可抗延误不能免除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法学理论上如此分析,而客观上造成航班延误的因素繁杂:有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延误,也有因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还有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延误。这些因素成为造成航班延误结果的综合原因。由此产生纠纷的焦点出现了:究竟出现哪些或者怎样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致使航班延误,才算达到了“不可抗”延误的程度?这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旅客未充分享有知情权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

        由于法律上对“不可抗”延误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延误往往就成为航空公司面对已经非常常见的航班延误的借口或解释。而承运人单方对航班延误责任归属的认定和解释,往往得不到大多数旅客的认可。因此,双方关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而产生纠纷,并导致冲突不断升级。其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规范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致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划分不清。

        其次是承运人在出现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承运人应尽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即使是不可抗力导致航空旅客延迟,承运人也应当为旅客退还票款或重新安排航班,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而造成冲突事态升级的原因,往往是承运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最突出的是没有尊重旅客具体的知情权。旅客有权利了解航班延误的原因,知情权对于旅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是出现不可抗延误,发生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时,旅客也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也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最后是确定航空延误赔偿标准的问题。目前各国对此的赔偿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中国民航局下发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只对航班延迟经济补偿的条件、标准、方式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同时,该《意见》被认为是民航局的内部管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旅客不应采用违法手段过激维权

        当航班延误、赔偿纠纷出现时,由于责任难以认定,又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也没有建立有效的速裁机制,普通旅客面对实力强大的航空公司,自然处于弱势,通过与航空公司协商谈判来争取经济补偿的愿望屡屡破灭后,往往没有信心再去争取。有时甚至采取所谓的“过激维权行为”即违法的手段,迫使航空公司最后迫于舆论的压力而对其进行赔付,如采取占机、罢机等方式以扭转谈判的劣势,甚至出现本文开头所述的旅客冲入停机坪的违法行为。

        4月11日这起发生在浦东机场的事件中,旅客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乘摆渡车登机,擅自进入滑行道。旅客虽无拦停飞机的故意,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的规定。警方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作了治安处罚。此外,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了对此类情节严重的聚众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笔者期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航班延误的界定及其赔偿标准,完善赔偿机制。当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产生损失时能用法律的武器去争取赔偿,而不是采用违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才会得到有效化解。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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