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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3日 星期四

    国际专论

    “共同而有区别”的国际责任

    □张宇燕 徐秀军

    作者:张宇燕 徐秀军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3日 08版)

        在中美两国建立定期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后,中国在承担全球责任方面被赋予了更多的期待,中美两国的国际责任问题亦备受关注。

        自2009年第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以来,两国为推动双边关系的深入发展、世界经济的稳定复苏与健康发展、地区热点问题的妥善解决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应对气候变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重大自然灾害等挑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当今世界面临的所有重大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中美两国的积极参与,并且这也是中美两国必须共同肩负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责任相等,在责任划分上应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面,国际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不论大小、强弱都必须承担为解决全球问题做出力所能及贡献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每个成员根据自身能力、特点以及通行的国际法原则允许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方式和时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不是推卸责任的原则,而是为了各国更加公平、有效率地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讲,它所展现的是平衡权利与责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念。

        公正、公平地分配国际责任不能脱离权利。“权责相适应”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现行的国际政治与经济体系中,各种全球治理规则和机制都是在发达经济体的主导下建立的,以美国为代表的既得利益国家集团是最主要的受益者,而广大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却无法享受公平待遇,难以发挥与自身实力相符的影响力。尽管20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发言权却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相差甚远。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例,截至2012年4月底,中国在IMF的投票权仅为美国的22.7%,欧盟的12.3%以及日本的61.1%。在此情况下,如果让中美两国的责任简单地对等划一,不仅对于中国来说不公平、不合理,同时也将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从而成为新的不平等、不稳定的根源。

        公正、公平地分配国际责任不能脱离过程。以环境与气候变化为例,应当遵循“谁消费、谁买单”的原则。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的基础之上的,今天的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基于此。即便是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仍然消耗着人类共有资源的较大份额。国际能源署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占世界4.5%的人口消耗了世界17.8%的能源,人均能源消费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9倍,而中国的人均能源消费量仅为美国的24%。与之相适应,美国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不是在责任的划分上搞“平均主义”。

        此外,讨论国际责任的分配不能脱离效率原则。世界各国对责任的分担进行合理分工是效率原则的重要体现。要根据各国在不同问题领域的优势,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与作用。在解决双边、地区和全球问题上,中美两国各有所长,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两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双方应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作出更多的贡献。中国经济增速居世界前列,外汇储备规模居世界首位,是全球最大的贸易顺差国和美国国债第一大持有国。美国作为综合国力居世界首位的大国,在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所拥有的强大实力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可匹敌的。相比其他国家而言,许多重大国际问题的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美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中美分别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需要共同承担国际责任。但由于双方的权利不对等、实力不对称、优势不相同,所承担的责任理应有所区别。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不仅使责任的分配更加公正、公平,更是为了使合作更加富有成效,从而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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