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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28日 星期六

    我说几句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28日 10版)

        突出“公示”的有效性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屡次暴露出的保障房分配违规行为,凸显了严把公示关、审核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要突出“公示”的有效性。地方政府部门和媒体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时,应增加信息透明度,公布保障房申请人的职务、收入、家庭资产等详细内容,在全社会形成一张广泛的监督网,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其次,审核关不能走过场。杜绝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进入保障房分配领域,这就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审核准确性、公开性和对审核权的监督。

        配套监管机制亟待建立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对于保障房的质量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用什么样的机制、以什么样的标准,对于相关的建设单位、投资企业提出要求,要有一套可操作的管理模式。这恐怕是我们在推进保障房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基本的关键点,要有相应的配套监管机制。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差别主要在于套型空间、户型面积标准,另外像公共配套的标准和规格,包括使用的建筑材料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别,建筑安全、建筑质量的要求应该和商品房是有同样的标准和同样的规划要求。

        从立法上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三亚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国诚: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对保障性条件动态管理的缺位,将会引发政府公共资源新的一轮分配不公。在保障对象上,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是以户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积作为硬性指标,但这种标准是否科学和公平值得探讨。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虽然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让民营资本和地方政府共有产权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保障房并不是各级地方政府一次性的财政开支,而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资产,如果建得好、管理得好的话,它可以成为各级政府长期持有的,为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提供坚实基础的一个财政收入来源,这个可以部分取代甚至于完全取代目前各个地方政府出让土地获得“快钱”的公共财政基础。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民营投资者来投资于保障房,可以和地方政府共同持有保障房的产权,地方政府可以从未来出租保障房的收入中来偿还目前的投资者,这样保障房的融资难题就可以破解了。

        高效优质要靠产业化建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院长孙英:现阶段我国住宅产业化水平还很低,住宅设计与建造方式非常落后,特别是对套型面积小、设备设施要求一步到位、后期维护仍然依赖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而言,带来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在国外,政府主导的公共住宅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已是国际主流。日本为了使现场施工简化,提高建造质量和效益,对公共住宅实行了设计标准化、建造装配化、物品工业化的批量式生产方式,形成了完整的、全国通用的标准设计与建造技术体系。

        (本报记者邱玥、陈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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