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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27日 星期五

    从“隔空对话”到“对面交锋”

    ——国家版权局全面回应“修法”争议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27日 07版)

        4月25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在国家版权局举行。这是自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国家版权局第一次召集媒体回应质疑。两个多小时的会议中,除了到场的40余家媒体接连抛出问题,还有“非媒体人士”音乐人宋柯与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的辩论。沸沸扬扬的《著作权法》修订争议,由此前的“隔空对话”进入“对面交锋”,核心话题是修改草案中争议最多的五条:有关录音制品的第46条和48条,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第60条和70条,有关网络的第69条。

        保护权利与促进传播

        ——关于第46条和48条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在限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则为第46条明确了限定条件:一是使用前在管理部门备案,二是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三是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增加了“出版3个月后”的时间限制,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这两条引起了流行音乐界的强烈反对。

        作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宋柯认为,第46条中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等于把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唯一的“武器”取消了。另外,第48条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给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一个垄断地位,忽视了权利人的意愿。

        王自强对此表示,从国际上看,在唱片业较为发达、版权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中都去掉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同时,防止对作品的垄断,促进传播。“是要一枝独秀呢,还是要百花齐放?”

        对于3个月的时间限制,宋柯认为,虽然比现行法律有进步,但目前作曲家主要的收入来自于首录时“一枝独秀”而获得的版税,而不是靠3个月后“百花齐放”时收取的使用费。

        为什么不愿意“被代表”

        ——关于第60条和70条

        修改草案第60条和70条中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同样引来了强烈质疑,认为:目前的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垄断、管理费不合理、分配不透明等,无法保障甚至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修改草案中却进一步加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削弱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代表”一说即由此而来。

        宋柯称,在目前的版权生态中,相对于传播者和使用者,著作权人面临的环境最为恶劣,修法应该更关注著作权人的利益,而第60条、70条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其实我个人认为,集体管理是一个好事,全世界都在用”,但是在国内有一些特殊性,比如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不规范,而且行业里只有一家,缺少竞争,权利人还是应该有一个选择余地。

        王自强回应说,现在的集体管理组织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要做的不是因为存在问题就放弃集体管理制度,而要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不应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混为一谈。他举例说:全球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国际作曲协会,2010年的版权收入是70多亿欧元、100亿美元,我们中国的音乐家只拿到1000万美元,是整个国际音乐著作权收益的千分之一,原因就是我们没有一个完善的集体管理组织,靠个人力量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沉重的代价。

        网络该不该有“避风港”

        ——关于第69条

        修改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定“鼓励侵权”,难以理解。实际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这一规定被称为“避风港”原则,在去年3月“50位作家声讨百度文库”的纠纷中屡屡提及,当时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王自强说,“避风港”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一般规定,它体现的原则是“技术中立”。我国现在的规定比美国欧盟都要严格,必须是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才适用这一规定。有记者再次提出了百度文库是否侵权的问题,王自强说:不承担审查义务,不是说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以百度为例,百度有不少侵权官司,有胜诉有败诉,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方证明了它不是在提供单纯的技术服务,而是已经涉及内容服务,所以必须承担责任。

        在“互动”开始前,王自强特别感谢了那些提出反对和质疑的人,“公布草案就是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讨论和交流中寻求共识,在争论和碰撞中认识真理”。他强调,国家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方的协调者和平衡者。修改草案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利滥用,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

        本报记者 王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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