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2日电(记者王逸吟)今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用户实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可能将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7条明确了上述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0个条文,对广受关注的信息网络传播“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等作了细化,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其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同时,为提供搜索服务,按照一定的技术安排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页快照、缩略图等并向公众提供的,如果其行为未影响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