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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16日 星期一

    政策解读

    农村改革要寻求新突破

    ——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16日 10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生产和经营模式变革、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改革进入“深水区”,在改革形成的巨大推力下,我国农业产业化、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当前,如何进一步创新农业经营制度和组织形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如何确保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有的份额,合法、合理地分享城市化的“红利”……就这些热点话题,记者对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进行了专访。

        记者: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过程中,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如何实现规模经济是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您认为,发展现代农业是否意味着要改变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张晓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应坚持的导向是强调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坚持农户的自愿原则,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性质,不改变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更土地权属,不转变土地用途。

        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这种模式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

        记者:当前,我们应如何创新农业经营和组织形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张晓山: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从本质上讲即是农业的垂直一体化经营。这种垂直一体化经营,依照农业关联企业与农民结合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大型农业企业与农户结合在一起,形成经济实体,构成农工商综合体;二是合同制,也就是公司加农户的契约形式;三是农民组成合作社,成为一体化经营的主体成分。

        基于当前中国的现实社会经济情况和已经形成的制度路径,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可行的和现实的途径。要着重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能建立较为平等的伙伴关系,通过公司的企业行为,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并帮助当地社区的发展,形成双赢的局面。

        记者:当前,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农村土地的利用和收益的分配也将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如何确保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

        张晓山:让农民迁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和改变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农民的意愿,要警惕出现新一轮剥夺农民土地的倾向,不能剥夺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违背农民的意愿搞大拆大建。此外,要重视土地整治后增加的土地其利用是否合理、增值收益的分配是否公平这一焦点问题,使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有的份额,合法、合理地分享城市化的“红利”。

        记者:经济基础和上层建设密不可分,当前,我们应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改革,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

        张晓山:我们要深化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改善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发育农村基层民主。

        首先,要创新农村基层的民主制衡机制。其次,要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如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化协会等。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提供服务、协调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乡镇政府在履行好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把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应主动推进农村多元化组织的发育。(本报记者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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