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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14日 星期六

    依法治国是执政党治国的伟大方略

    李 直 《 光明日报 》( 2012年04月14日   02 版)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上诸多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针。日前,中共中央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进行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就是党和国家在严格遵守法律方面做出的最新重大行动。这一行动,既表明了执政党的依法治国的决心、信心和能力,同时也是向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的依法治国的行动示范。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几十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曲折道路时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还指出:“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由此出发,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成就。

        当前,我国已经建成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在法律面前,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更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这是由我们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个对党和国家具有根本性的原则,已经写进党章,并且在现行宪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各级领导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依照法律行事;在领导方式上绝不能背离法律搞“一言堂”,搞“以言代法”。保持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保持社会的安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关键就在于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严格地遵守执行之。在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方面,没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谁,不论资格有多老,地位有多高,以往的功劳有多大,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处罚。这一次,中共中央对薄熙来同志严重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进行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都是严格执行法律的结果。

        依法治国,实际上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方式上的一次革命,是向法治化的国家治理的伟大变革。这个变革,符合时代的要求,深得人民的拥护。我们一定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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