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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12日 星期四

    大力扶持民办公益性文化主体

    《 光明日报 》( 2012年04月12日   02 版)

        范 军(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经过10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在文化领域出现了多层次、多样性的文化主体。除了大量民营文化企业外,还有不少与国有文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相似的民办机构,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室等。这些民办机构或免费向群众提供服务,或不以赢利为目的收取少量费用。但目前,文化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把文化区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出台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国有文化单位,对民办公益性文化主体缺乏必要引导和扶持,他们也很难享受国有文化公益性单位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都强调,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实现这些目标,不仅需要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国有经营性文化企业,也需要民办公益性文化主体。只有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参加的格局,才能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得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

        对民办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收藏室等新兴民办公益性文化主体,国家应给予大力鼓励和扶持,对民办公益性文化主体兴办的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应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鼓励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同时,采取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等措施,保障民办公益性文化主体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王保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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