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0日起施行。
为详细了解《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起草和出台这部司法解释经历了哪些程序?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强制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一年多来,最高法院一直十分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规定》草案,其间多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本院内设部门和下级法院的意见,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2月27日讨论通过了《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答:《规定》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其主要特点有三:
一是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就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还明确了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法院执行。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条例》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模式既有利于法院履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三是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规定》的主旨与《行政强制法》、《条例》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共同构成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有中国特色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如《规定》将《条例》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要件;将违反《条例》中的“公平补偿”原则、《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目的”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程序正当”原则,规定为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要件和标准,便于加强监督,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稳妥进行。《规定》还立足国情、博采众长,在强制执行方式上借鉴吸收了许多国家所采取的由法院审查、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做法和经验。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
本报北京4月9日电(记者王逸吟)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链接
拆迁变法大事记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居民唐福珍为阻止强拆,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这一事件将近年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推向极端。当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直言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抵触,要求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拆迁条例修改座谈会,北大法学院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三位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会。会议明确拆迁条例应该规定征收程序,同时对公共利益也应作出界定。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北大五教授建言作出回应,称拆迁条例应该修改,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在积极推动这方面工作。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被普遍认为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强拆由此成为历史。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