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日前透露,为鼓励发展科普事业,部分科普单位从今年起三年内将享受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2009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旨在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涉及已曝光已冲洗的相关摄影硬片及软片、电影胶片,以及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等近20个税则号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