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已得到解决,从而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加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大力发展应用法学,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新时期,应用法学应当被重新赋予崭新的内涵,亦即“应用法律的科学”,具体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内容的法学学科。传统意义上,对应用法学的界定通常是从法学学科属性分类角度考虑的,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
总的来看,我国的理论法学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应然性方向指引,而应用法学则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实然性措施保障。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对法律实施的系统研究较为薄弱,“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现象突出。虽然也尝试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结合,但现实状况仍然是难以实现二者的真正融合。应用法学重点研究的是如何把书本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如何将理论上的法律转变为实践中的法律,以探寻应用法律于社会实践之科学,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应用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用法学主体论。法律应用的主体主要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应用法学应从不同部门及职业人员的角度,研究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内容,相应地建立健全警察学、检察学、审判学、律师学等以应用主体为基础的学科体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应用型专门性人才的需求。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也应当是走职业化道路,应用法学重点关注不同法律职业主体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注重对不同法律职业主体的分类培养。
由此,应用法学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特征。部门法学侧重于以事实为依据,研究特定事实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问题,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则侧重于以法律为准绳,研究不同部门及其人员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严守法律的前提之下,充分发挥应用法律之功能和功效,大力倡导能动司法,以拓展和延伸审判、检察等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管理违法,可以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二,应用法学对象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必须依法进行,凡是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应用的对象。法律应用的对象主要是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性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以建立和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也就是说,应用法学应针对同种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共性特征,制定和发布应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力求做到同类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标准统一;同时,应用法学也应针对典型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分析,剖析其根本性特征,挑选和公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力求做到类似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示范统一。
由此,应用法学具有突出的实践性特征。部门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上”的抽象法学理论问题,关注的重点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下”的具体法律实践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实施层面的问题。法学研究只有密切关注社会实践中的新问题、新动向,走出法学理论的“象牙塔”,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才真正具有生命力,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应用法学方法论。法律应用的方法是应用法学的核心,也是目前法学理论研究最为薄弱的环节。应用法学应当加强对不同部门及人员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力求做到法律实施的公正、统一。应用法律的方法主要包括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论和裁判价值论三部分内容。其中,司法三段论是基础,可分为大前提的寻找、小前提的确定和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三个阶段。大前提主要从现有法律规范中去寻找,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组成的法律规范,涉及到高位法与低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小前提就是案件事实,应当从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抽象、归纳出案件事实,使法律事实更加接近于客观事实;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就是要找寻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联系越紧密,对应性越强,越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
由此,应用法学具有极强的综合性特征。部门法学侧重于研究本部门法的体系、结构、理论等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本部门法的相关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关注的重点是应用法律解决错综复杂纠纷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法的选择适用或跨部门法的统一适用,综合性应用特征尤为明显。探寻、归纳、总结综合性应用法律的方法,采取综合治理方式,有利于全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