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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4日 星期六

    论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机制的建立

    作者:马登科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4日 11版)
    财产信息的联网联控制度是网络执行的基础,目前我国各类财产登记管理系统正逐步完善。资料图片

        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近60%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仍需通过强制执行,表明“执行难”在我国司法领域仍普遍存在。解决这一问题最为关键的举措是建立对财产登记信息的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制度——对所有社会主体登记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财产信息,民事执行机构可直接进行网上查询和使用,并可实施网络执行。这是破解“执行难”的必然选择。

     一、网络执行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机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并对应当时的民事主体财产结构。然而,现在该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财产日益丰富。现今人们的私有财产极大增加,拥有财产的性质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既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二是财产的地域日益扩大。多年前,民事主体的财产范围主要限于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变得广泛,其财产所涉地域遍布全国;三是存放和管理财产的人员和机构复杂化。单就存款而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多家,还有一些外资银行。此外,财产流转也极为快速便捷。

        要查明诸如存款等财产信息,通常由债权人自己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或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机构,或是由执行机构向银行查询。但如果被执行人有意隐藏,由于目前金融机构数量庞大,即便是法院一个个签发调查令,其规模之大、手续之繁和难度之艰都令人却步。而即使查询确定,被执行人也可利用现代金融资产流转便捷的优势迅速转移,从而导致冻结划拨无从谈起。因此,传统的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中心的查询、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方式,已无法适应因民事主体活动范围能力增加所产生的经济结构的变化。

     二、财产信息联网联控的基础条件

        财产信息的联网联控制度是网络执行的基础。目前,我国各类财产登记管理系统正逐步完善。如人民银行设立的银联系统和征信系统,该系统以实名制的方式登记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体的银行存款信息和信用信息;工商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财产信息系统。另外,城建、交通、公安、劳动等部门也掌管着各类经济主体的财产信息,这些信息已经网络化或正在网络化,并以条状分割的方式在各自管理机关的系统内部独立运行。虽然目前互不相联,但为将来使包括金融、房管、国土、工商、城建、税务、海关、公安、交通、劳动等部门的各个系统联网整合,形成统一网络系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也有一定的财产信息不在上述信息系统内,不过这些财产多为动产,除了少数珠宝首饰古玩字画外,通常只是民事主体的基本生活用品。扣除不能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外,剩余的可执行的财产往往价值很小。即便执行,因财产权属仅凭占有进行判断,也容易引发权属纠纷,往往需要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加以解决,解决周期长,变现难度也大。而登记在财产管理系统内的财产通常权属明确,公信力高,一旦这些信息联网起来并为民事执行机构所使用,查询和掌控被执行人财产将方便快捷。可以预计,今后登记财产在社会主体财产中的比重还将进一步增加,财产联网联控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会日益增强。

     三、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对民事执行的作用

        首先,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将极大地提高民事执行效能。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执行信息源稳定可靠,执行查询将非常方便快捷,执行机构能迅速、准确地调查被执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极大地扭转民事执行的盲目性和被动性。获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执行机构轻点鼠标,即可实现执行财产的保全和过户,极大地减轻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将极大提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制度建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网络的掌控之中,无处藏物,无处隐人,网络执行的威慑功能也自然形成,市民对法律信仰的虔诚随之强化。这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有履行能力逃避债务履行的侥幸心理,从而使大部分的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

        再次,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将极大减少民事“执行乱”。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制度建立后,被执行人有无债务履行能力、是否应当强制执行一目了然。阳光执行机制也随之建立,既可防范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或“借口”,甚至公开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执行不行为”;同时也可避免对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的特困群体进行“执行乱行为”。

     四、财产信息联网联控和网络执行的配套制度

        首先,制定《个人及企业信息法》,规定禁止破解数字化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手段,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民事执行机构随意泄露民事主体的财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其次,以省级法院为单位,设立专门的“网络督察”,从实时监控、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内容监控、邮件拦截审核等方面监管所辖各分单位上网情况,并及时自动整理和备份网络数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全面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再次,在执行机构内部要从严控制该联网联控系统的使用者范围,最先以中级以上法院执行机构为宜,专人负责,并可设计严格的保密措施。另外,严格限定执行机构的财产联网联控信息的查询及联控条件。现阶段可仅限为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债务人并逾期拒不履行债务时的查询,待制度成熟后可视情况逐步放宽到法院立案后财产保全启动时的查询和执行。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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