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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2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公务行为问责别等到“人走茶凉”

    作者:周继坚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2日 02版)

        据《人民日报》报道,深圳市日前规定,公职人员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当事人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公职人员必须为公务行为中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常识。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政、以权谋私,却若无其事,根源就在于追责不到位。这也难怪一些公职人员把退休叫做“安全着陆”,意指退休后责任一笔勾销;也有的公职人员犯了错误,但职务有调整,追责难以进行,往往不了了之。

        公务行为追责“人走茶凉”,导致一些公职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无所顾忌。有的假“公务行为”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有的破坏民主决策,搞一言堂;有的为捞取政绩,盲目上马形象工程,竭泽而渔后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副烂摊子;包括近年来有些干部“59岁现象”,都是“深谙”追责的种种局限,心存侥幸所致。

        公务行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不可等闲视之。深圳规定公务行为终身追责,打破了公务行为追责时效上的“隐形门”,告诉广大公职人员:公务行为过错“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只要有犯错行为,迟早要受到惩罚。这对于引导公职人员认真履职、廉洁办事是有益的。

        公职人员在公务行为中有错难罚,既有监督不到位的原因,也有追责不及时的缘故。比如,有的地方对群众投诉、举报意见不重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上心,有的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给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等到错已铸成,当事公职人员也已退休或者调离了;有的机关单位碍于内部人情、怕伤和气,对犯错的公职人员迟迟不予追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让监督问责制度形同虚设。

        可以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缺乏明晰的刚性约束机制。迟一天、早一天无所谓,问责就容易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看,深圳的“终身追责”固然重要,但对公务行为过错追责,重点还在“及时”二字。

        “及时”也就是“即时”:一方面,要为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大开方便之门,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调查和反馈;另一方面,要提高问责效率,确保该问责的立即问责,对公职人员犯错不问责、迟问责,或者假问责的,也要一并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以儆效尤。从更大范围来讲,“终身追责”要形成合力,还须加快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协同追责,才能真正敦促公职人员慎用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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