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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1日 星期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献计献策(24)

    从多个环节加强明星高片酬监管

    《 光明日报 》( 2012年03月21日   02 版)

        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

        随着明星片酬“暴涨”越发引人关注,目前明星“税后片酬”已成行业痼疾,“阴阳合同”也是明星与文化公司、演出公司间的一种普遍逃税方式,不仅损害了明星的公众形象,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建议从法律、税收等多个环节加强监管。

        第一,要将移民明星纳入监控网。近些年,放弃我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的移民明星越来越多,他们虽然加入外国国籍,甚至在国外买了住房,但演出活动仍长期在我国境内进行。演出商、文化公司邀请已移民海外的明星来境内演出,本身就是“走穴”,也是缴税的灰色地带。在征收明星个税时,不能简单地把明星国籍作为判断其纳税人身份的标准,以免造成偷逃税款。

        第二,重点监控明星与演出公司、制片公司的“结算渠道”。在影视市场,尽管双方签了合同,但影视剧拍完剧组就立刻解散,税务部门无法追缴税款。在演出市场,一些明星演出都是税后款,税单由演出商去代缴,而演出商十有八九要作弊,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收入不入账是明星偷漏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的名字建账以外,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同时,很多公司往往使用现金付给明星报酬,这样就不会有入账记录。而且明星和其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在与剧组或者演出单位结账时,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

        第三,不明礼物应进入监控范围,包括房产、首饰等高档物品。同时,加强对明星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的监管。税务机关在计算明星应纳税款时,应区分其所得类型及来源地,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款。

        第四,建议制定统一规范的演出市场合同,重点加强税务、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目前,一些内地歌手、影视演员的演艺合同,有的连公章都没有,给个人偷漏税造成极大“可利用空间”。经纪公司与制片方制造假合同偷漏税已成为影视圈公开的秘密。此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付给娱乐明星报酬的经纪方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但由于演出、影视生产市场的不规范、文化市场管理不到位,形成了代扣代缴漏洞。目前,单凭税务机关不可能完成这些财产所得来源的监管。因此,除了税务机关外,还要加强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

        第五,应尽快加强演出市场调研,建立明星、演艺公司及重点人群的纳税人档案,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本报记者 杨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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