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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然而,记者近日了解到,在辽宁竟有75.4%的企业因为不理解政策内涵,没有享受到优惠。为此专家呼吁:落实政策比制定政策更重要。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部分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然而,辽宁省科技厅最近的一次调查结果表明:或因不了解政策,或因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有7成以上的研发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优惠。为此,省科技厅副巡视员焦明志呼吁,政府不仅要制定政策,还应当想方设法把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税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起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杠杆作用。
据记者了解,这次调查,共收回调查表679份,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示范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反映了该政策的落实情况。其结果是:第一,近三年享受过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为167家,占24.6%;而没有享受过该政策的企业为512家,占75.4%。第二,享受到扣除政策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只有几家。
分析7成以上企业没有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因,辽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邹复勇认为:一是不了解加计扣除政策。在512家没有享受到该政策的企业中,有324家是因为不了解政策,占63.2%。二是怕麻烦。有些企业虽有研发支出,但因数额小或认为不值得等原因,不愿意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主动放弃了权益。三是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因财务建账不符合规定、或研发管理过程不规范、或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而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到与未能享受到结果大不一样。”邹复勇举例说,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至2010年共投入研发经费98189万元,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三年少交所得税7363万元;而同在沈阳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0年共投入研发经费28686万元,因公司自认为已经享受到了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率优惠,就未再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结果本应少交的2151万元企业所得税没能抵扣。
为此,记者走访了一些企业,企业家们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政府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方便企业全面地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二是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简化操作程序。特别是一些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感到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繁琐,限制太多,加上自身缺乏公共管理人才,办理起来费时费力,甚至力不从心。
“企业能否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固然与企业自身对政策的重视程度、与企业负责人的敏感性有直接关系,但与政府工作是否到位也有很大关系。”辽宁省科技厅副巡视员焦明志说,落实政策比制定政策更重要。他说: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让企业得实惠,更深的含义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而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创造条件。既然出台了政策,就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落到实处,这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本报记者 毕玉才
特约记者 刘 勇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