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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18日 星期日

    3·15在行动

    披着“慈善”外衣的“爱眼工程”

    ——民政部回应: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 光明日报 》( 2012年03月18日   05 版)

        就央视3·15晚会曝光“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假借慈善名义,牟取暴利一事,民政部3月16日在接受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联合采访时作出回应。

        16日上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永龙表示,民政部之前并不知晓有“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这一慈善组织。经查证,这是一家登记在香港的公司,从未在民政部进行登记。而按照国内规定,慈善机构、团体等均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在香港,社会团体组织登记有两种形式,一种遵照商业注册条例,做公司形式登记;一种是纯社团,在警务所登记。2010年,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性质私人,注册资金一万港币。不过在国内宣传中,“有限公司”四个字不见了,摇身一变成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

        余永龙表示,现在确实有一些组织,利用现行规范缺陷,“双脚站在境外,双手在境内圈钱。”基金会等组织并非完全禁止商业活动,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偏离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有损公益形象,慈善的目的要实现。他强调,公益组织的行为必须在合法范围内,不能利用公益慈善牟取商业利益,特别是暴利。

        不过,余永龙也承认,对于这些成立在港澳及国外的组织,国内目前暂无专门的统一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对境外组织进入内地、开展商业活动等行为作出规范,在行政管理时提供法律依据。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  本报记者 邱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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