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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强化民意沟通 推进司法民主

    ——法律界代表与网友在线交流

    《 光明日报 》( 2012年03月15日   13 版)

        “廉洁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意义重大。我认为一是抓教育,二是抓制度,三是要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官也要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燕萍代表说。

        日前,陈燕萍代表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代表一同做客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话题接受了光明网、法制网、中国人大网等11家网站的联合访谈。

        有网友问:“网络民意能代表整个社会的价值诉求吗?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要考虑网民的利益和感受?”

        “网络民意是现实民意在网络上的延伸,对于推动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完善政府公共管理、促进民主政治进步具有积极意义。”陈燕萍代表说。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人,网络成为民意最大集聚地。“相对于我国的总人口数而言,网络民意是民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简单地认为网络民意能代表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司法审判必须高度重视民意,但审判的依据只有法律和证据,民意不能作为审判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一种考量的因素。”陈燕萍代表说:“要正确处理网络民意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就必须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平台。”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强调法院的审判必须尊重民意,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民意沟通,推进司法民主。陈燕萍认为:“这一举措无疑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实现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有光明网网友向代表提问:“现在民事案件非常注重调解,法官是不是不仅仅要判案,也要担负息讼的责任?”

        李其宏代表说:“说起调解,应该与我们目前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致的。法院在很多人心目当中是冰冷的,其实司法不仅是威严的,同时也是有温度的。法院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当中必须有调解,特别是民事案件中包括现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都要有调解,最终追求的目的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能够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光明网记者  靳铃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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