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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12日 星期一

    高端访谈

    阳光司法,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

    ——访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12日 04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坦言:“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他强调“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过去一年,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更加关注,尤其是一些热点案件,往往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要求,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记者:当前,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出来以后,往往遭到公众和媒体这样那样的质疑。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公丕祥: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司法和普通群众还存在一定距离,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有句名言说:“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大家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这往往比外在的教育和灌输更为有效。

        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可以这么形象地比喻,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记者:过去一年,江苏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哪些探索?

        公丕祥:我们重点推进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庭审“三同步”、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群众旁听庭审、庭审直播和新闻舆论公开等6个司法公开项目。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2011年度《法治蓝皮书》,江苏高院司法透明度名列全国高级法院前四位,无锡中院、徐州中院司法透明度入围中级法院前十位。

        记者:推进司法公开,江苏法院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公丕祥:今年,我们要按照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的“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要求,在加大力度推进上述6个项目的同时,还将重点推进3个新项目。一是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公开执行程序和执行过程。二是逐步提高普通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三是加强全省三级法院互联网建设,全面、及时、规范地公开各类司法信息。

        记者:推进司法公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丕祥:一是依法公开。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审判秘密,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面公开。当前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选择性公开”的现象,这为少数人猜测“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间。司法公开,并不是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三是实质公开。法院司法公开,一定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公开的不能只是“能够公开”的事项,而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项。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真正了解,并给予监督,而不能止步于法院大门之内和特定对象。

        四是及时公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

        五是规范公开。要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确保司法公开规范、安全、和谐运行。(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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