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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代表

    进一步规范公权力行使,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权利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10版)

        记者:现行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这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历史过程?

        戴玉忠: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我国一直没有刑事诉讼法典。这三十年的时间,我国的刑诉活动主要依据的是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颁布了刑诉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诉法典。应该说,1979年的这部刑诉法和当时的社会条件、法治环境是相适应的。十年动乱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加强立法。在很短的时间里,我们就形成了刑诉法、刑法两个法律草案,并提请人大会议审议。1979年的刑诉法分为4编、17章、164条,它确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后来的刑事司法活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应该说,当年通过的刑诉法、刑法和重新修改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是我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特别是刑事法制度一个重要的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

        1996年3月,由于形势的需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几十条内容。那次修改有几个亮点:一是辩护制度。1979年刑诉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写得不充分,1996年修改时对“辩护与代理”这一章作了很多改动,比1979年有明显进步。二是强制措施。1996年增加了12条新规定,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等等,都作了进一步完善。三是对侦查的内容作了修改,包括检察机关直接查办案件的规定等。四是对审判程序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1996年那次修改,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各种意见协调的结果。回过头来看肯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也才有了这一次的修改。

        记者:本次修改刑诉法,社会背景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戴玉忠:1996年以来的十多年,刑诉法一直没有作修改。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这一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同时,1997年我国开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进程、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十几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司法公正、保护人权、提高诉讼质量等,成为人们共同的呼唤,这就对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届全国人大,有2400多人次的人大代表和一个代表团提出了刑诉法修改的议案。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论证调研,启动了本次修改。

        记者:您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将起到什么作用?

        戴玉忠: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非常丰富。我认为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它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诉讼公正、司法公正以及国家机构权力的配置。尽管它是程序法,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等基本问题,所以非常重要。

        总的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将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这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有积极的作用。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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