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权,我们又不得不自问——他真的是“坏人”吗?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掷地有声。
时隔16年后,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这正是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
摆在近3000名人大代表面前接受审议的这部草案,修改的条款达100多个,是继1996年首次修改后的一次重大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保障人权、程序正义方面,都有哪些具体改动和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 严禁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
● 除直系亲属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 除无法通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律通知家属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
● 除三类案件外,律师无需批准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基层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 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无新罪原审法院不得加刑
● 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 对特定范围公诉案件设置刑事和解程序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作为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则第二条。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代表说。
周光权认为,刑诉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诉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表示,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诉讼的底线。
“刑诉法实际上是一部涉及到公民权利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所以法律界也称之为‘小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这非常重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而不是写到作为宗旨的第一条,就是为了把它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和原则,从而有更强的务实性和针对性。”他说。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希燕代表对当年的赵作海案记忆尤深。“如果不是刑讯逼供,赵作海也不会遭受十年冤狱之灾。”
事实上,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假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这个修改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我们的司法公正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积极作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说。
草案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诉讼活动中,‘证据为王’。法庭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而且这个证据的取得,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程序。”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代表说:“这样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对这个内容的修改,尤其是明确了刑事案件中举证是公诉机关的责任,是可喜的进步。”
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家人被警察带走,自己却不知情——今后将很可能不再发生这类情况。
去年8月和12月的一审、二审期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曾引发广泛关注。公众普遍认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规定比较模糊,可能产生滥用,应该严格限制。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取得突破,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实际上,真正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少之又少,按照草案规定,大部分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相关机关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秦希燕代表说,“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作出限制和严格规定,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此外,草案还调整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定位,单独规定了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过去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一样的,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这两个措施实质上又是不同的。取保候审交了保证金后,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活动,也可以工作,但监视居住基本上不能出家门,两者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这次修改,根据限制公民自由的程度,把它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要适用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都是罪应逮捕的,这样更加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
律师辩护、会见、阅卷权得到进一步保护
长期以来,律师介入案件时间靠后、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广受诟病。2007年律师法修订,就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而此次刑诉法修改,与新修订的律师法进行了衔接,吸收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008年以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汪夏代表,连续三年对刑诉法的修改提出议案和建议,多次呼吁修改现行刑诉法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几乎天天都和律师打交道,非常清楚他们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的情况。”
“律师会见当事人困难,导致一些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依然得不到保障。这次修改后,一般的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批准;一些特殊案件,需要批准许可,这适应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对于这一点修改,我非常赞成。”她说。
“律师的辩护权为什么这么重要?必须要明确一点,辩护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整个律师制度和律师这个职业,都是建立在辩护权基础上的。”陈舒代表也长期关注辩护制度。她告诉记者:“我们呼吁完善辩护制度,呼吁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不是在为自己找饭碗,而是希望辩护权这项宪法权利得到很好地落实。”
她进一步指出,在刑诉活动中,辩护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制衡,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全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把律师辩护权落到实处,才能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这样做,其实也是对公权力的保护,对司法公正的保护。”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